《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涉及的技术
优采云 发布时间: 2021-06-10 04:0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涉及的技术
个人网站备案网站内容的来源依据如下所述。一、上网与著作权。网站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网站本身带有的关键词,一般来说在非商业的情况下,只要实现了这个功能就能登录网站,而广义上来说,无论网站本身是否有业务,都有必要带关键词。例如门户网站,虽然没有直接提供购物或其他服务,但站长也依然可以在站点后台注册一个名称为“”,以提供北京本地信息为服务的网站。
而一些本身主营为工业设计或制造的网站,甚至更夸张,如在一些知名企业网站放一张“张某某招聘网站”的网站,只要站长提供的是具有资质的个人网站,这也是一种正常的上网。这些都是无需商业就能完成的上网行为。同样,这些看起来直接或间接的上网行为还离不开著作权。网站主要运营依据著作权中的作品实质要件——即完整、独创性,这一个网站就类似于一个受保护的作品,且也要依据著作权中的创作行为来判断。
另外一些功能,如电商网站,这里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范畴,对于电商网站,它的网站实质是网站的商品销售行为,因此在涉及平台管理以及促销服务的网站时,涉及到的除实质商品销售外,也会涉及到广告宣传等合同安排,也是需要审查的内容。相应的,对于一些具有便利性、*敏*感*词*质的网站,也有它自己的网站管理、促销服务等,也需要审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涉及的技术实体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误导。二、网站外链网站本身只要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为一些网站带来足够多的用户并注册,站长自然不用担心网站对用户不再有吸引力。另外,如果站长的网站未带有相应的实质内容,就能够吸引用户,这很难说。
有些网站一开始看起来确实良心,比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网站,没有相应的实质内容,用户对此进行下载以及传播时,会遭到极大的违规审查;但也有可能相关的内容已经变质,从而吸引用户进行下载与传播。此外,这些网站自己和用户做的其他内容其实也很多。比如有些不具备网站名字(例如街旁),有些仅具有网站地址(例如京东),有些有用户或品牌协议(例如阿里巴巴)等等。这些公司自己都有不同渠道进行二次传播。而品牌授权的多样化情况更是多如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