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域名的法律相关难题研究
优采云 发布时间: 2020-03-04 16:00随着互联网络的全面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演进和应用,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借助电子商务手段,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协议签署、交易信息的交换等商业行为越来越普遍,域名成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媒介,其地位尤为重要,受到了全世界各国的关注,本文就为什么要研究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性质,*敏*感*词*域名法律地位现状等弊端进行探讨,就怎么在中国推行域名的法律地位研究进行分析。
互联网自问世以来,发展速度惊人,被称为第四媒体。随着它的加快发展,与之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减少,现有法律体系亦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的演进而逐渐发展出来的网络新生事物。
域名与商标的法律矛盾也更为突出,有关域名是否能否构成一项新的权利、域名与商标冲突法律适用等弊端,也是近些年来受到关注的知识产权新难题。讨论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首先需要考量电子商务的大背景。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就其本身的涵义,域名也是人脑容易记忆的,标识某一台电脑或网页的网上电子地址,并没有任何法律授予的域名专用权。而且,迄今国际法和日本或地区的域内法都还没有明文要求过域名的法律性质。
但是,近年来因为因特网被逐渐地运用于商业交易,形成演进迅猛,且有很大潜力的国内电子商务,因此,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域名,尤其是通用顶级域名如.net 、 .com 、 .org等之下登录的域名,显现出了其商业价值,于是,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也受到关注。
随着互联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厂商之间的电子商务会因而下降。域名的商业价值会更加突显。可以说,在因特网时代,没有域名与网站的厂家将无法推进一些必要的商务交往,甚至被行业淘汰。
从这种一个大趋势中,我们不难判断:电子商务中域名的法律性质及其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迟早将由一定的国际法或中国法加以规范。域名与 子商务有关,因而域名体系的差异亦与中国电子商务的演进以及国际协调有关。
因此,有必要在研究跟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提高对域名可能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难题的研究,以便应对在演进和加强电子商务中或许导致的弊端和纠纷,建立良好有序、健康文明的网络信息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真正通过实行电子商务手段来推动利益的下降跟抑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步。
根据CNNIC数据,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域名数量为3792.8万个,较2017年底减少1.4%。其中,".CN"域名数量为2124.3万个,较2017年底增长1.9%,占我国域名数量的56.0%;".COM"域名总数为1278.3万个,占比为33.7%;".中国"域名数量为172.4万个,占比为4.5%。
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因其商业价值而形成的法律难题,特别是与商标权等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争端,已造成英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界和域名管理机构的高度加强。
域名已经变成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型的知识产权。鉴于信息与网络科技尚在快速演进,二、三年前难以置信的事情,如今未成现实;人类必须非常方便、经济的信息存储渠道,最近将来的因特网普及,可能会促使现行域名与IP网址体系出现新的差异,从而颠覆目前他们对域名的了解,因此,现在更无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完善域名。
基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在我国成立与建立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应按照我国尚未加人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参照WIPO,ICANN等组织、机构已有的细则建议,尽可能地避免或降低域名登录和使用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同时注意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登录域名的相对稳定性,并充分顾及当代信息与网络科技演进趋势,避免有关制度可能造成的负作用。
1.驰名商标的非常保护与相关域名制度
我国至今对驰名商标予以格外保护,其中还存在与巴黎公约的排斥,我国必须在加入WTO后及时制定和建立我国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机制。这也有利于更好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域名争议。
我国域名纠纷解决机构必须根据民事或司法判定的驰名商标,解决有关的域名纠纷。凡是未经驰名商标持有人同意,注册跟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域名,域名争 议机构均须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该驰名商标持有人。
人民*敏*感*词*受理域名有关的驰名商标纠纷诉讼,在判定驰名商标之后,应当裁判撤销与该驰名商标冲突的域名登录,并在必要时追究域名登录和使用人的诉讼补偿责任。
2.与域名有关的其它知识产权制度
除了驰名商标,域名纠纷较多地涉及普通的商标。根据CNNIC的域名登录规定,域名不得与在美国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但是,根据WIPO和ICANN的建议跟政策,仅仅将对方的商标登录为域名使用,并不构成恶意、滥用、误导或不正当的登录、使用,除非域名登录和使用人具备向商标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有偿转让域名等恶意的行为。
CNNIC在建立有关规定时,参照了WIPO和ICANN的建议跟政策。
但是,我国人民*敏*感*词*审理域名争议*敏*感*词*,必须按照美国法律,而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域名的要求。 商标法规定“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伤的”,可能昭示着现在发生的恶意注册跟使用域名而导致的损害。
但域名的特点以及科技构成仍然是完全不同于商标,因此,很难将传统的商标侵权所致损害以及计算方式套用到恶意注册跟使用域名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无法引伸出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的不正当手段。
为了保护域名登录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敏*感*词*在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对方注册商标或商号时,应当从严掌握。
总之 ,在处理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基本的立足点应是既应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又要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两者相辅相存,相得益彰。
作者:电商灰狼任昱衡(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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